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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何某,女。被告:田某,男。原告何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耀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ll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2日生育女儿田某一,2011年11月8日生育儿子田某二。因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了解较少,双方未有感情基础。婚后没多久,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吸食毒品,吸毒后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其至拳打脚踢,原告因此长期受到恐吓和殴打,精神压力极大。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被告一直避而不见,拖延时间,不办理离婚手续,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不存在修复可能。2012年6月至今,双方一直分居。分居期间,双方各不联系,实践证明己无和好可能,被告对婚姻态度不端正,无任何责任感,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田某一、田某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两小孩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辩称:原告诉说的不是事实,我没有对其拳打脚踢,我们俩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说我没做事是因为我要考车牌,2009年买了车后一直都是我出外做工,原告在家带小孩。说我烧钱也不是事实。我与原告没有一直分居,2012年6月28日原告是被其兄和姐强行带走,才造成分居的,之后在小孩有病时有回来看望小孩,平时经常有电话联系,我打电话给她她就会回来,且偶有性生活。我曾在2009年后有吸毒(K粉)是事实,不过我已在2012年4月就戒掉了,从戒毒至今已3年了。现我在做建筑工,月收入2000多元。今后我会老实做人,多做思想工作让原告回家。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是于2004年12月相识,2005年3月间开始谈婚,于2006年11月28日到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两个孩子,女儿取名田某一,2008年10月12日出生,儿子取名田某二,2011年11月8日出生。时至2009年,原、被告偶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更兼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被告称3年前已戒除)行为,引起夫妻关系产生一定的隔阂。为此,原告2012年6月28日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同时与被告分居生活。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偶有回家看望孩子且间中与被告有电话联系。2015年3月23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事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人口信息表、小孩出生证明、户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和开庭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双方自愿恋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两个孩子。原、被告在夫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上的差异引起吵闹,原、被告在分居生活期间,原告经常回家看望孩子,且间中与被告有情感交流而保持联系,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抛弃不良意识,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交流与沟通,其夫妻是可以重归于好的。据此,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耀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