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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某。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育林审判员  张晓龙审判员  李金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