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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门永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