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郭某某,男,1956年9月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999号20-3-2402(房产证号:02015001**),予以查封。申请人郭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999号20-3-2402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2015001**),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鸿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