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学富与恩施市泰元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学富,恩施市泰元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学富,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泰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城乡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维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锋、王杰(实习律师),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学富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泰元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