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商初字第00212号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区。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琳,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宁,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B座2018室。法定代表人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诉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安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孙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安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工集团诉称:2012年7月22日,山西安德公司与徐工集团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山西安德公司购买徐工集团QUY75履带式汽车起重机一台,价格153.5万元,其中首付货款10万元,GPS费5000元,剩余货款143万元及四年利息24.8万元共计167.8万元,由山西安德公司自2012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如买方迟延付款,每日应按欠付货款的千分之三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徐工集团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车辆,山西安德公司仅支付首付款及GPS费10.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山西安德公司给付分期付款本息167.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7420元(计算至2015年4月8日,后续利息按日利率0.073889%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安德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卖方徐工集团与买方山西安德公司签订编号为LD2012TY006的产品购销合同,山西安德公司地址为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B座2018室(文书送达地址),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徐州市。合同约定:山西安德公司向徐工集团购买QUY75型号徐工牌履带起重机一台,价款为153.5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金额153.5万元,首付款10万元加GPS费5000元,由买方于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卖方;余款143万元,四年利息24.8万元,共计167.8万元,自2012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分48个月,每月一期,前47期每期支付3.5万元,第48期支付3.3万元,均于每月15日前支付。如买方迟延付款,则自货款到期日起,每迟延一日,以所欠货款数额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的利率向卖方支付利息;买方累计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到期货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款项或解除合同。货款付清前,卖方保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山西安德公司在合同买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2012年7月25日,徐工集团将涉案车辆交付,客户接车登记表载明收到型号QUY75履带起重机一台,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保修卡、随机工具备件均齐全。2012年8月7日,卖方徐工集团向买方山西安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票号01051097,货物名称履带起重机,规格型号QUY75,价税合计153.5万元。2012年7月31日,卖方徐工集团与买方山西安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山西安德公司购买QUY75起重机(合同号:LD2012TY006),车到工地后买方发现35吨吊钩不能适应施工方工程要求,现需要把35吨吊钩换成75吨吊钩。经双方友好协商,由于75吨吊钩比35吨吊钩贵1万元,中间差价卖方不再另行收取,由买方负责把35吨吊钩运回卖方,卖方把75吨吊钩发给买方,来回运费由买方承担,运输事宜由买方自理。山西安德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徐工集团支付首付款10.5万元,后又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货款未再支付。徐工集团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徐工集团将其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明确为:应付货款数额(按照每一期欠付货款数额计算)×逾期天数(应付货款时间至实际付款之日)×日利率(0.073889%)。上述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客户接车登记表、设备销售发票、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欠款计算明细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工集团与山西安德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徐工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山西安德公司仅支付货款10.5万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累计逾期三个月未支付到期货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款项。故徐工集团要求山西安德公司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山西安德公司应支付的价款数额为153.5万元(合同总价款)-10.5万元(已付款)=143万元。关于徐工集团要求山西安德公司支付四年分期付款利息24.8万元的诉请。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分期付款交易时,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但同样,也没有禁止分期付款买卖时卖方收取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的规定,应认定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为合法有效。但因本案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时,尚未到期部分利息应予扣除。本案货款共分48期支付,自2012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全部货款时,已到期的应付货款为29期,即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对于已实际产生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实际产生的利息为24.8万元/48月×29期≈149833元。徐工集团主张按照日利率0.073889%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虽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日利率0.3%的标准,但该约定过高,结合本案中被告山西安德公司违约程度,本院酌定以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妥。按照上述利息标准,应付货款数额(按照每一期欠付货款数额计算)×逾期天数(应付货款时间至实际付款之日)×日利率(万分之六),截至2015年4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57754元(见附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2015年4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143万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3万元、利息149833元;二、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5年4月8日的违约金为257754元;2015年4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货款143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自2015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0元,由被告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山西安德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审 判 长 魏志名代理审判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慧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附件:山西安德公司QUY75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单位:元)期数应付金额应付款时间计算截止日逾期天数逾期利息首付款1050002012-7-312012-9-142012-12-152015-4-82013-1-152015-4-82013-2-152015-4-82013-3-152015-4-82013-4-152015-4-82013-5-152015-4-82013-6-152015-4-82013-7-152015-4-82013-8-152015-4-82013-9-152015-4-82013-10-152015-4-82013-11-152015-4-82013-12-152015-4-82014-1-152015-4-82014-2-152015-4-82014-3-152015-4-82014-4-152015-4-82014-5-152015-4-82014-6-152015-4-82014-7-152015-4-82014-8-152015-4-82014-9-152015-4-82014-10-152015-4-82014-11-152015-4-82014-12-152015-4-82015-1-152015-4-82015-2-152015-4-82015-3-152015-4-8逾期利息合计(以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2015年4月8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