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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钢,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及反诉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越梅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