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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刑初字第112号被告人左某甲非法经营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6行,即“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左某甲到该局投案自首。”错误。现更正为: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左某甲到该局投案自首。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卢素华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