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刑初字第112号被告人左某甲非法经营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6行,即“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左某甲到该局投案自首。”错误。现更正为: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左某甲到该局投案自首。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卢素华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