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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万睿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睿,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李万睿,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睿与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万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睿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