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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70号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灿东。委托代理人:潘贤荣,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勇,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银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灿东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