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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丹晶与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晶,王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李丹晶,女,生于1983年3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晓晶,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林,男,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晶诉被告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晶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丹晶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晶撤回对被告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丹晶负担。审判员  王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