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鲍婉伶、金臻与戴维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婉伶,金臻,戴维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899号申请执行人鲍婉伶,市民。申请执行人金臻,市民。被执行人戴维夫,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商初字第00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维夫银行存款4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