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宗仙与张梅凤、张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仙,张梅凤,张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仙,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张梅凤,女,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张琰,女,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宗仙与张梅凤、张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