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诉被告吴某、张某、陈某、游某某、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鲁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某,男。被告张某,女.被告陈某,男.被告游某某,女.被告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诉被告吴某、张某、陈某、游某某、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张某、陈某、游某某、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某、张某、陈某、游某某、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章文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