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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鹏与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曹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5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2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执行费611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分期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若到时被执行人赵某某、曹某、孙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