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兰敏、康淑兰与高台县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兰敏,曾用名兰天,男,汉族,2004年4月12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兰吉旭,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农民,系兰敏之父。申请执行人康淑兰,女,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高台县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西路612号。法定代表人高福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中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33950.4元,诉讼费10800元,执行费2071元,合计146821.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台县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6821.4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自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亚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