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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余忠良与尹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忠良,尹俊,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余忠良,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尹俊,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王英,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余忠良与被执行人尹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英、尹学义(房屋共有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雨山区房屋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