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肖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马德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