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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骆文敏与陈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敏,陈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原告:骆文敏,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52号5栋9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8803136410。委托代理人刘小青,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焕涛,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田一公路西南区一街6号1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0823181X。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文敏诉被告陈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文敏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文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文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60元,由原告骆文敏负担。审判员  朱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立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