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文芳申请执行马年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芳,马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芳,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年明,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文芳申请执行马年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联系不到,财产无法交付,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