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文芳申请执行马年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芳,马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芳,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年明,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文芳申请执行马年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联系不到,财产无法交付,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