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1等与林×5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1,林×2,林×3,林×4,林×5,林×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1,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林×2,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萨仁高娃,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3,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星,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4,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杨,北京许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5,男,1964年5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6,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上诉人林×1、林×2、林×4、林×3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5月30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甲方)与林×7、林×5、林×6、林×1(乙方)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需要拆迁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乡×村×号的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53.33平方米,占地面积473.6平方米;居住人口17人,分别是户主林×7、之女林×2、之女婿沈×、之女林×3、之女婿焦×、之女林×4、之女婿林×8;户主林×5、之妻王×、之女林×9、之岳父王×;户主林×6、之妻刘×、之女林×10;户主林×1、之妻王×1、之子林×11。本案为析产继承纠纷,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认定的居住人口17人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现本案将林×1、林×5、林×6、林×2、林×4、林×3列为当事人,遗漏其他当事人。二审中,本案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调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16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