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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区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区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莉,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9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振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莉及其辩护人王振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莉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濮阳市华龙区实验小学、濮阳市华龙区第一中学家属楼住户办理房产证,需办证费为由,骗取濮阳市华龙区实验小学、濮阳市华龙区第一中学收取住户的办证费共计80.728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莉归还赃款15.1万元。(二)2012年4月份至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莉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于某某办理濮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家属楼房产证,需办证费为由,骗取于某某办证费共计60万元(三)2012年2月份至同年5月份,被告人张莉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濮阳市华龙区第八中学家属楼办理房产证,需办证费为由,骗取濮阳市华龙区第八中学收取住户的办证费共计48.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莉归还赃款44.8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四)2013年,被告人张莉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耿某某的女儿管某甲找工作需费用为由,骗取耿某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莉归还赃款8万元。(五)2013年12月,被告人张莉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崔某某办理房产证需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莉辩解,1、起诉书指控的前三起事实中,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自己确实为办证做了工作,如第一起事实中替华龙区教体局缴纳土地罚款,联系濮阳市房产局测绘人员对房屋进行测绘。由于政策的原因需要住户再补交费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才致使事情没有办成。在第二起事实中,和于某某有协议,约定如果办不成,将房子折抵给他。现房子已给了于某某。第三起事实中收取的款项已经大部分退还。2、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自己没有故意想骗对方的钱,是借款,也没有答应为对方找工作。3、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起事实,确实收取了崔某某的钱,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房产证还在办理之中就被羁押了。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避免客观归罪,不能因为本案被害人损失巨大,就认为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2、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起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事实,被告人供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不存在诈骗犯罪,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定罪。4、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事实中,被告人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是因被告人被羁押,不存在诈骗行为。故综上,被告人张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莉在明知其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承诺能为濮阳市华龙区实验小学、濮阳市华龙区第一中学家属楼住户办理房产证,以需办证费为由,骗取濮阳市华龙区实验小学、濮阳市华龙区第一中学收取住户的办证费共计72.383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莉归还赃款15.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莉供述:证实张莉曾给华龙区教体局的赵某某提过自己在濮阳市房产局有熟人,赵在2009年5月份之前,询问张莉能不能办理华龙区一中和华龙区一小家属院的房产证。张莉在咨询了房产局工作人员后,告诉赵某某可以按公房的程序办房产证。后来在教体局赵某某的办公室谈此事,由教体局基建办刘某甲给张莉出具委托书,委托张莉办理此事。委托书上有两份学校校长的签名和局长王某某的签名。刘某甲将两所学校家属院的土地批文、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备案表、定向测量表、平面图的原件都给了张莉。当时认为这个事能办成。过了没多久,张莉就找了诚信评估公司对办证费用进行了评估,评估员出了手写的简单报告,没有加盖印章,评估公司也没有去实地现场勘查。张莉拿着评估报告找到刘某甲,告诉他每户大概需要交1万多元。价钱是评估费、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2009年上半年,刘某甲多次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费用给了我,大约有80万元。这些钱给丈夫管某乙10万元,丢了3万元,买车花了30万元,5万用于平时开销,18万元用于给我司机发工资和加油用了。其他的还了3万元,还有9万元买家电了。张莉为办证做了以下工作:1、找了家评估公司对费用进行评估;2、找房产局测绘科人员对家属楼面积进行了测量;3、交土地罚款9106元,是按最低的交的费。第二次讯问时供述收取的费用8万元给其丈夫,还了住户17.5万元,买车27万,后卖了20万元还给华龙区八中办证费用了。20万元买家电、加油等,丢了3万元,其他3万元零用。第三次讯问时供述收取的费用共72.4万元,(27万、29万元11.4万元,5万元)。当时找了房产局的周某某,他说手续基本上可以,带张莉找了刘局长,刘说他退了,找到霍局长,他说手续不全,等市政府的文件下来后再说。后来听说文件下来了,张莉即找刘某甲让他补交每平方米300元的费用,经跟各户协商,各户不同意。想让教体局交钱,教体局不交,结果没有办成。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时任濮阳市华龙区教体局基建办主任。房子由于土地手续有问题,办理房产证比较困难,张莉说能办成此事。刘某甲就给了她土地批文、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等原件。是否出具委托书记不得了。刘某甲将业主办理房产证所需的费用给她,大约有70多万元。该款是刘某甲以教体局基建办的名义让业主出的,刘某甲给每户打了收据。将钱收齐后,分多次通过现金和转帐的方式给了张莉,张莉打了收据。张莉答应给刘某甲一户提一百元钱。除此之外,刘某甲还给华龙区八中的宋校长说过张莉能办房产证的事。3、证人韦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华龙区一中的员工。2009年上半年,濮阳市华龙区教体局的刘某乙通知说由区教体局牵头给家属院的房子办房产证,需要交钱。韦打听大部分的人都交,自己也交了,是12600元。基建办的刘某甲解释说家属院的土地是划拨用地,证不好办,需2000元办大证,大证办好后再办小证。所以费用多。刘某乙开了收据,上面有教体局的公章。但证一直没有办出来。2014年端午节前,教体局通知又将钱退还了。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是家属院业主。2009年3月份,交给教体局12000元办证费,但一直没退,也没办成房产证。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时任教体局基建办科员。2009年上半年,刘某甲告诉刘某乙单位准备给一中和一小的家属院办房产证,所需费用已经统计好了,让刘某乙按表上的数额通知住户,并告诉刘某乙一个叫韩喜珠的银行帐户。之后刘某乙就联系了住户。住户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交的钱,刘某乙给他们开了收据(落款是刘某乙)。也有一部分是刘某甲开的(落款是刘字)。刘某甲将收取的钱给了张莉,听说是委托张办理房产证的。共收取多少钱不清楚。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时任华龙区教体局局长。2009年的时候,刘某甲汇报说家属院的住户反映想办房产证,他说这种情况可以办出来房产证,王某某就同意以教体局的名义为家属院的住户办理房产证,并且让刘某甲负责办证的相关事宜。自己在一中有套房子,也交了办证费用17000元。7、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华龙区实验小学校长。2009年的时候,刘某甲说准备给实验小学和一中家属院办房产证,有份委托书需要宋某某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宋就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委托的是谁我不清楚,办证流程也不清楚。8、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其时任华龙区一中校长。2009年上半年,听家属院的住户说区教体局要给家属院住户办证,让交办证费用。学校没有插手此事,教体局没有让鲁某某在委托书上签字。一中共有二三十套房子。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华龙区教体局员工。2009年张莉找到赵某某想认识基建办的主任刘某甲,联系华龙区一中管道安装的事,赵就介绍他们认识了。2012年春天有住户反映收钱办证的事情,赵某某才知道是单位委托张莉办这个事。后来单位就催她抓紧办理,如果不能办就退钱。2013年初张莉到华龙区土地局交了9000余元的罚款。当时市政府有一个文件规定处理城区房产证遗留问题,最迟到2013年6月30日结束。单位根据情况要求张莉退款,让住户自己办理房产证。直到6月底,张莉退了15万元。单位就起诉张莉,要求解除委托,退还所交的费用。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委托,决定张莉退还60余万元。10、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时任濮阳市房产局纪检书记。张莉曾找过周某某办理一个学校的家属楼的大证,当时市政府有一个处理遗留问题的文件,但她拿的手续缺少规划证。周某某就叫她回去准备了。过了很长时间,她拿了一个规划局的手写证明,因为当时已过了半年期限,周就带她找刘金仲主任、霍向红主任问是否还能办理,他们说不能办理了,她就走了。开始她办的是中学的,后来她又说过办理小学的,周某某没有答应她。周曾问过她是不是给单位办理的,她说不是。周就说她办大证应该是单位联系办理,你不是学校的,管那么多事儿干啥。11、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濮阳市房产局产权科员工。张莉可能是2012年曾到房产局说过办理过学校的房产证,记不清哪个学校的,当时是按遗留问题项目申报的,她带有一些资料,问她具体情况她都不清楚,段某某告诉她让人家单位自己去办理,对此申请没有受理,当时市政府出了(2012)50号文件,专门解决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是划拨土地,用途是办公,实际建的是住宅,不能办理房产证。12、证人管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张莉之夫。管某乙和张利闹离婚已经两年了。自2004年以来,二人个人收入个人支配,花费没有在一起。2013年华龙区教体局起诉她时,因为管某乙是关联被告,才知道这件事。她收的钱干什么用了管某乙不知道。家中有一辆黑色福特蒙迪欧车被她私自卖掉,卖了多少钱也不清楚,钱款去向也不知道。13、(2013)华法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书、诉状:证实解除双方的委托关系;张莉返还教体局办证费用647178元及利息损失。14、张莉本人书写的证明:证实收到费用共计807284元,代交罚款9106元,退还的费用15.1万元。15、华龙区教体局说明及退款收据:2013年9月26日之前,张莉退还共计15.1万元,其中一小11.4万元,一中3.7万元。之后没有退。代缴罚款9106元。16、张莉还款计划:内容为张莉争取于2013年8月15日前退还一中办证费用18万元,余款争取于2013年8月31日还清。落款时间2013年7月25日。17、华龙区一中说明及收据复印件:住户要求退款时,教体局要求办公室代收当时的交款单据复印件和原件,经收集复印件共232800元,部分票据丢失。18、原始收据5张:证实张莉收取办证费用1万元、25.8万元、29.1838万元、2万元、11.4万元、3万元,共计72.3838万元。19、华龙区土地局档案材料:证实华龙区教体局因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被罚款一事。2013年1月20日教体局委托张莉办理此事。华龙区土地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罚款9106元,并要求到濮阳市国土局完善用地手续。2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2年5月27日张莉以16.68万元购买东风轿车一辆;2012年7月18日,张莉以21.8万元购买轿车一辆。21、市政府(2012)50号文件:证实单位在划拨地上建房对外出售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22、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证明:华龙区一中、华龙区实验小学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证据,虽被告人张莉辩解为办房产证作了一些工作,但房产局工作人员周某某、段某某证言及濮阳市政府文件、本院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张莉在作了咨询工作后知道房产证是无法办理的,但仍未主动退还赃款,并拒不说明赃款去向,致使被害人无奈提起民事诉讼,时至今日张莉仍未将收取的赃款归还。可以证实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事实。(二)2012年4月份至2012年9月份,被告人张莉在明知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承诺为濮阳市华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家属楼办理房产证,以需办证费为由,骗取于某某办证费共计60万元。后于某某以要求张莉退还办证费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案发后,由于张莉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裁定将张莉所有的房屋一套抵偿办证费用,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莉供述:证实2011年3月份,于某某让张莉帮忙办理华龙区计生委家属楼房产证的事情,把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验收证让张莉看,上面显示是办公用地。张莉拿着复印件找房产局工作人员看了看,他们说基本可以,张莉就答应帮他们了。是按公房办理的,在2012年市政府下解决遗留问题的文件之前,已办理了大证,准备办理小证交契税、评估费的时候,文件下发了,各户需交1万多元,没有人交,事情就没有办成。张莉共要了60万元,其中现金10万,转帐50万元。办的大证因为各住户不补交钱,房产局收回去了。2、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濮阳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总。2007年公司为华龙区计生委盖了两栋家属楼,因为是办公用地,无法办理房产证。2011年3月份计生委的刘长峰在他办公室问于某某能办房产证不?当时在场的一个女的说办大证需要10万元钱。于某某当时就同意了,委托她办理房产证,给了她2万元钱。20多天后,又给了她3万元。过了三四个月,张莉将大证办好了,在刘长峰办公室给了于某某,于把剩下的5万元给了她。接着于某某问办各户的房产证需要多少钱,她说每户需1万多元。之后于找到计生委领导,计生委以单位名义委托她办理。于从48户居民手中收了87万元,分三次转给张莉50万元。办证的资料一开始就全给她了原件,我问过她几次,总说办着呢。2013年3月21日,她带着房产局的两个女的找到于某某,让于到计生委开个信,意思是先前办理好的大证作废,房产局的工作人员说于某某的手续不合法。张莉为于某某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5月31日前办好。到期后她没办成。又写了一个协议书,约定办不成就把她的一个房子作抵押。后于某某起诉张莉要求退款,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把张莉在濮阳市中玉小区的房产判决给了自己。现在于某某自己已经给住户办理了房产证,于某某个人按市政府的规定为住户垫付了补交的费用86.6952万元。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是濮阳市房产局产权科员工。2013年张莉把濮阳市支重办的申请资料交到了张某甲手里,里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字体不真实,张就向领导汇报。后来给她做工作,她承认是假的,就把她的手续退了回去。然后又调了计生委家属楼的初始档案,她承认里面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假的,经与计生委沟通,他们申请注销了登记。如果是划拨土地,用途是办公,实际建的是住宅,不能办理房产证。4、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濮阳市房产局产权科员工。2012年4月份,给华龙区计生委的家属楼办的初始登记,是一个叫张莉的女的办理的,当时以为她是计生委的工作人员,后来因为她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规划局存档的规划许可证不一致,房产局以他们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虚假让他们申请撤销了初始登记,办理注销时段某某去计生委了。办理房产证需要先办理初始登记,按计生委的真实情况不能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意味着不能办理房产证。办理初始登记需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资料等。5、转帐及存款凭条3张:证实于某某存入张莉帐户50万元。6、张莉书写的承诺书:证实张莉2011年至2013年收于某某现金60万元,用于办理计划生育指导站房产证,争取2013年5月31日之前办好,否则三日之内如数退款,并退还所有材料。如不退以后付息。7、协议书:张莉承诺返还全部60万元,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如支付不起,自愿将房产一套抵给对方。8、房屋初始登记的材料及注销材料:显示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一套楼为病房楼,假的规划许可证为住宅楼。9、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1329-1号执行裁定书:证实于某某起诉张莉要求返还办证费用及利息,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华法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调解书,后张莉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裁定,将张莉所有的位于濮阳市华龙区中玉小区供销社家属院的房产交付于某某抵偿代为办证费用。10、濮阳银行个人现金业务凭证及存款凭条:证实于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支付86.6952万元至濮阳市处理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证据,虽张莉辩解已将自有房屋抵偿给了于某某,对方没有损失,但并不能证明张莉没有诈骗的故意。从房产局工作人员张某甲、段某某证言、房屋初始登记材料可以证实张莉通过虚假的手段骗取房屋初始登记,证实张莉明知计生委的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或者在初始登记注销后即知道该房屋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但张却在2011年3月份至2013年5月份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归还赃款,还承诺被害人能办理房产证。其与于某某签订了承诺书,仅是拖延不归还赃款的手段。以上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条,可以证实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事实。(三)2012年2月份至同年5月份,被告人张莉明知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承诺为濮阳市华龙区第八中学家属楼办理房产证,以需办证费为由,骗取濮阳市华龙区第八中学收取住户的办证费共计48.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莉归还赃款44.8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莉供述:证实张莉接受八中委托的时候,给一中办房产证有一段时间了,当时和房产局的人结合了,还没有办好。这个事情也是刘某甲联系的宋校长,张莉收了48万元,后来因为需补交钱,没有协商好,对方让张莉退钱,张莉母亲帮着退了44万元。2、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华龙区八中校长。2011年10月份,刘某甲介绍说张莉能办房产证,张莉还拿出了给计生委办证的相关材料让宋看。宋就相信了她,并给她出具了委托。共通过各住户给了她48.6万元办证费。家属房是国家划拨办公用地。后来找过她几次,总说快了,把大证办好再办小证。到2013年5月份,大家提出不办了,她说不办可以退,大家不让她走,让她还钱,当天她退了七万多元。把她的本田车扣了。后来她母亲替她还了37万元,还欠3.8万元。3、华龙区八中说明:证实自2012年至同年5月张莉分四次从学校收取共计48.6万元。讨回44.8万元。4、张某乙(张莉之母)书写的欠条:今欠到八中办证费用3.8万元。5、收条若干:证实华龙区八中收到退款共计44.8万元。上述证据,被告人张莉供述证实在给其他学校未办成的情况下,即承诺能给八中办理房产证。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自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的时间内,多次找到张莉要求退款,张莉均称快办好了。可以证实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事实。(四)2013年4、5月份,被告人张莉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耿某某的女儿管某甲找工作需费用为由,骗取耿某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莉归还赃款8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莉供述:证实其和耿某某是邻居关系。钱是耿某某主动给的,共3次20万元。自己已经归还了8万元。耿某某曾请张莉在黄河路口福居饭店吃过饭。在场的人有张莉和耿某某、她女儿管某甲,张莉外甥女李某乙。2、证人耿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张莉打电话问其女儿上班没有,上区政府上班不?耿某某表示想去,张莉就说需要送礼。当天晚上请她吃饭,她说上班没有编制,需要5万元,耿当场给她5万元。又过两天,她说弄个在编的吧,需要20万元,耿于2013年4月25日、5月8日共给她打了15万元。过了一个多月,也没有让耿的女儿上班。后给耿打电话说她在高速公路上出事了,向耿某某借钱,耿就打电话给她的司机管先科,他说不知道张莉出事了,并给耿某某说抓紧给她要钱吧,出事了。耿某某就给张莉要钱,2013年8月份张莉还了5万元,今年还了3万元,还有12万元没有还。3、证人管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张莉说给管某甲找工作,一起去吃饭。当晚管某甲和母亲耿某某、张莉、李某乙一起到口福居饭店吃的饭,吃饭时张莉说要把管某甲安排到华龙区政府工作,先上班,没有编制,需要5万元钱。吃过饭后,管某甲和李某乙一块到家拿了5万元钱给了张莉。过了几天,张莉给其母亲打电话,称要给管某甲安排一个在编的工作,需要20万元,管就分两次转给张莉15万元。后来也没有找到工作。母亲向她要钱,她还了8万元。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管某甲和她妈让李某乙和妗子张莉在黄河路口福居饭店吃饭,张莉吃饭时说给管某甲在区政府找一个工作。吃过饭后,管某甲和李某乙一块回她家,某某在里屋拿了钱,不知道是多少,给了张莉。后来没有听说某某工作的事情,应该没有找到工作。5、转帐凭条7万元,存款凭条8万元,显示管某甲转给张莉15万元。上述证据,被告人张莉供述收取了耿某某的钱,被害人耿某某,证人管某甲、李某乙均证实张莉答应为管某甲找工作,且有转帐凭条予以佐证,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管某甲找工作的事实,骗取耿某某现金的事实。(五)2013年12月,被告人张莉在濮阳市城区以帮助被害人崔某某办理房产证需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莉供述:证实崔某某买了一个二手房,让张莉帮忙办过户手续,给了张莉1万元,过一段时间后她又说不办了,张莉就把钱退了。后来她又说让张莉办,并给了1万元,后来她又不让办了,让张莉退钱,准备退钱时被抓了。2、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初听朋友说张莉能办房产证,就让张莉给自己的房子办,张莉让崔提供其和老公的无房证明,并拿走了2.5万元。之后就一直没有办好。后来崔听说办证只需1万元,就将钱要回来了。后来张莉又问崔办好了证没有,崔说没有。她提出1万元帮自己办,崔就给了她1万元。过了两天崔打电话问情况,她说还需2000元,崔就说不让她办了。她答应退钱,后来就一直没有给,有时说在外地,有时说受伤骨折了,让崔给她卡号,给了她银行卡号,也一直没有打钱。上述证据,被告人张莉供述收取被害人1万元钱,被害人陈述证实张莉收取钱后,在被害人不愿让其代办时,虽答应退钱,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且没有证据证实张莉在七个月的时间内到房产部门为被害人办理房产证。故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条,可以证实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犯有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莉及其辩护人辩解及辩护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查,1、虽被告人张莉辩解为办房产证做了一些工作,但房产局工作人员周某某、段某某证言及濮阳市政府文件、本院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张莉在作了咨询工作后知道房产证是无法办理的,但仍未主动退还赃款,并拒不说明赃款去向,致使被害人无奈提起民事诉讼,时至今日张莉仍未将收取的赃款归还。2、虽张莉辩解已将自有房屋抵偿给了于某某,对方没有损失,但并不能证明张莉没有诈骗的故意。从房产局工作人员张某甲、段某某证言、房屋初始登记材料可以证实张莉通过虚假的手段骗取房屋初始登记,证实张莉明知计生委的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或者在初始登记注销后即知道该房屋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但张却在2011年3月份至2013年5月份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归还赃款,还承诺被害人能办理房产证。其与于某某签订了承诺书,仅是拖延不归还赃款的手段。3、被告人张莉供述证实在给其他学校未办成的情况下,即承诺能给八中办理房产证。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自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的时间内,多次找到张莉要求退款,张莉均称快办好了。4、耿某某及证人管某甲、李某乙均证实张莉承诺为管某甲找工作,耿某某“主动”给张找工作的费用,不是借款。5、被告人张莉供述收取被害人1万元钱,被害人陈述证实张莉收取钱后,在被害人不愿让其代办时,张莉虽答应退钱,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且没有证据证实张莉在七个月的时间内到房产部门为被害人办理房产证。故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条,可以证实张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其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张莉以房屋抵偿华龙区计生委损失6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责令被告人张莉退赔被害人濮阳市华龙区一中、濮阳市华龙区实验小学住户损失57.2838万元,退赔濮阳市华龙区八中住户损失3.8万元,退赔被害人耿某某损失12万元,退赔被害人崔某某损失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 茵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井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