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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于春凤申请腾学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凤,滕学财,苏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于春凤,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滕学财,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苏继军,女,汉族,抚松县供电公司兴参营业所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凤与被执行人滕学财、苏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