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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赵国令、贺金玲、杨延超、张三妮、李朝阳、樊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44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赵国令、贺金玲、杨延超、张三妮、李朝阳、樊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