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池恭茂、池世莺与福建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池恭茂,男,汉族,1944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池世莺,女,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南通。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密,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立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4号。法定代表人:林才经,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池恭茂、池世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池恭茂、池世莺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原审认定入院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血肿,当日急诊行“右小脑血肿清除术”是完全错误的。入院诊断是“右侧小脑半球肿瘤性病变合并出血”,而手术同意书上的手术方式“血肿清除术”系变造或篡改的。当日急诊行的是肿瘤切除术而不是血肿清除术。2010年8月23日23时,患者张宋金头晕、呕吐半小时就诊于当地闽侯南通卫生院,凌晨4时转入福建省立医院就诊,根椐头颅CT报告提示患者右侧小脑半球肿瘤性病变合并脑出血,接诊医生与二组值班医生临床会诊是:“小脑肿瘤合并出血”,入院诊断是:“肿瘤合并出血占位效应明显,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建议尽快手术治疗”。福建省立医院草率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肿瘤样病变合并出血,并匆忙实施开颅手术。而术后病理诊断是右侧小脑半球血肿,福建省立医院正是为了掩盖其术前的错诊并错误实施了开颅手术,迎合术后诊断才伪造了入院诊断、并把手术同意书上的右侧小脑半球肿瘤性病变合并出血这一诊断的手术方式肿瘤切除术篡改为血肿清除术,以达到与术后诊断相一致,并伪造了护理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病人交接记录单等病历为血肿清除术。2010年8月24日6:19首次病程记录是经过查体、专科检查、头颅CT提示“右侧小脑半球肿瘤性病变合并脑出血”,初步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血肿”。8月24日6:00入院记录:经过体格检查、专科检查、辅助检查得出入院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血肿。但需要说明,仅通过查体、专科检查是得不出右侧小脑半球血肿这一结论的。因此,入院记录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血肿系伪造。因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省立医院不能伪造或篡改,而其他病历由于未及时封存,给伪造或篡改制造了条件。而肿瘤切除术这一手术方式亦与省立医院门诊病历上的入院诊断及患者手带上写明肿瘤切除术及缴费日清单上写明的缴费项目名称能相呼应,说明这份手术同意书上手术方式“血肿清除术”系伪造或变造,以与前述伪造的入院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血肿相链接,以达到与术后诊断相一致,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无视这些,仍然认定入院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血肿,当日行血肿清除术,作为案件主要事实加以认定,二审法院没有纠正这一错误认定,导致作出错误的维持原判的判决。(二)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池恭茂、池世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椐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而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定案的依椐,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根据法院提供的被鉴定人头颅CT片,被鉴定人来院时右侧小脑半球血肿诊断明确。……被鉴定人入院后,首次病程记录中临床医生已明确做出右侧小脑半球血肿的诊断,并肯定该诊断,无需鉴别诊断,同时决定行开颅手术”,是完全错误的。如前面所述根据头颅CT提示是推断不出右侧小脑半球血肿这一诊断的。省立医院是以手术同意书上的诊断右侧小脑半球肿瘤性病变合并出血开颅行肿瘤切除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却肯定省立医院所作的右侧小脑半球血肿诊断明确,认定“被告福建省立医院对被鉴定人张宋金有关小脑出血的诊断是正确的”、“…但术中为慎重起见,被告医院对血肿璧取病理送检,报告为:小脑组织,其中有血块组织。被告医院排除肿瘤病变的可能,对此不能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此是为福建省立医院辩解的。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福建省立医院对张宋金有关小脑出血的诊断明确、诊疗行为符合规范,福建省立医院的不足行为与被鉴定人不良后果之间无直接的关系,间接参与小于5%,这是为福建省立医院逃避医疗事故责任的需要而作出,有失公正,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椐。(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伪造病历应负全责。综上,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未予纠正不当,请求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福建省立医院住院号29083692患者张宋金的住院病历记载有:2010年8月24日6:00,入院诊断:1.右侧小脑半球血肿;2.高血压Ⅲ级。8月24日6:19病程记录:初步诊断为“1.右侧小脑血肿;2.双侧丘脑、内囊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3.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陶副主任医师指示,行术前各项准备,急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病情危重,告知家属,并将术中、术后可能发生情况、并发症、后遗症告知患者家属,其表示理解,同意手术,并已签字为证。8月24日7:50手术记录:术前诊断为右小脑血肿。手术名称:“右小脑血肿清除术+血肿壁活检术”,手术情况:“……颅骨钻孔并用咬骨钳扩大骨窗,形成骨窗约3×4cm,硬膜张力极高,无搏动。悬吊硬膜后,十字形切开硬膜,小脑膨出。右侧小脑皮质造瘘,见小脑血肿约15~20ml,彻底清除血肿,出血点予以电凝止血。小脑塌陷,脑搏动良好。未见明显肿瘤样病变。将血肿壁取出少量送病理。”8月24日11时50分,术后病程记录:患者急诊行右小脑血肿清除术。术中见右小脑血肿约15ml,未见明显肿瘤组织。术后8月31日病理报告:送检小脑组织,其中有血块组织。本院认为:原审查明,患者张宋金系于2010年8月24日凌晨约4:00由福建省闽侯县南通卫生院转至福建省立医院急诊治疗。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经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福建省立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过程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客观真实。池恭茂、池世莺亦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故一、二审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患者张宋金的福建省立医院门诊病历卡载明的患者家属代为主诉内容:“2010年8月24日4:00,突发不能言语、伴恶心、呕吐5小时……。”门诊急诊期间,患者经颅脑CT平扫检查,CT诊断:“1.右侧小脑半球肿瘤性病变合并脑出血,建议复查,必要时MR检查。2.双侧丘脑、内囊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3.双侧脑室旁白质变性。”随后门诊病历卡依次记录有:“8月24日凌晨05:00,肿瘤合并出血占位效应明显,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建议尽快手术治疗。05:30,患者家属同意手术。决定收住院。”根据福建省立医院29083692号患者张宋金的住院病历记录:2010年8月24日凌晨6:00,患者住入福建省立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侧小脑半球血肿;2.高血压Ⅲ级。8月24日7:50即行“右小脑血肿清除术+血肿壁活检术”。术后8月31日病理报告:送检小脑组织,其中有血块组织。另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大法鉴中心(2012)医鉴字第Y0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根据福建省立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及影像学照片,被鉴定人张宋金原发疾病诊断明确:①右侧小脑半球血肿;②高血压Ⅲ级极高危阻;③双侧丘脑、内囊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张宋金入院后,首次住院记录中临床医生已明确做出右侧小脑半球血肿的诊断,并肯定该诊断,无需鉴别诊断,同时决定急诊行开颅手术治疗。福建省立医院对张宋金有关小脑出血的诊断明确、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张宋金为65岁女性,CT提示小脑血肿大小为5.4cm×4.0cm×3.6cm,临近第四脑室、环池右侧受压明显,脑干稍受压向前移位,邻近脑池、沟受压变窄、消失,估计出血量15~20ml以上。”鉴定意见:“福建省立医院对张宋金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张宋金的伤残后果(最终死亡)是原发疾病以及该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医院不足行为与张宋金不良后果之间的间接参与度小于5%”。由上证据可以表明,福建省立医院对张宋金右侧小脑半球血肿的诊断是明确的,对张宋金及时行右小脑血肿清除术是符合诊疗规范的。该医院在对急诊患者张宋金初诊时考虑其患有右侧小脑半球肿瘤合并出血且占位效应明显,建议尽快手术治疗,并决定收住院。但在张宋金入院后,福建省立医院首次住院记录中临床医生已明确做出右侧小脑半球血肿的诊断,同时决定急诊行开颅手术治疗。因此,福建省立医院对张宋金作出有关小脑出血及血肿的术前诊断是明确的,诊疗行为是符合规范的。池恭茂、池世莺主张福建省立医院对张宋金急诊行的是小脑肿瘤切除术而不是小脑血肿清除术以及福建省立医院伪造、篡改病历,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张宋金不存在右侧小脑半球血肿并且无需急诊行小脑血肿清除术,故二审对池恭茂、池世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作出相应判决,是正确的。综上,池恭茂、池世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池恭茂、池世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翁德森审判员蔡毅明代理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