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龙军委与覃剑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军委,覃剑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龙军委,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覃剑勇,男,出生年月日不祥,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军委诉被告覃剑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军委于2015年6月9日以被告覃剑勇的主体资格需要进一步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军委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军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军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伦国伟岑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