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桂英与丁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英,丁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牛桂英。委托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淑梅,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二瓷厂退休职工。原告牛桂英诉被告丁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桂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牛桂英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