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龙海与黑山县新立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龙海,黑山县新立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龙海,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山县新立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文德,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马龙海因与被申请人黑山县新立屯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龙海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1987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长达25年之久。主要从事税收、土地丈量工作。在再审申请人即将到达退休之时,被被申请人无端辞退,也没有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等,原审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马龙海与黑山县新立屯镇人民政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马龙海于2012年年末离开单位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黑山县新立屯镇人民政府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审对马龙海提出的要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马龙海提出的黑山县新立屯镇人民政府应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问题,按照有关社会保险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征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因此,原审认定马海龙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关于马海龙提出的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问题,经审查,没有事实依据。综上,马海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海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审 判 员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 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