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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费某与胡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胡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52号原告费某,男。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胡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