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余文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林,余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林。被执行人余文新。申请执行人王春林与被执行人余文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给付工程款7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文新所享有的土地一宗,但是该土地暂时无法进行处置。另双方当事人也还有争议在本院诉讼,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