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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袁金涛与刘再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涛,刘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袁金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刘再龙,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民四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金涛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金涛与被执行人刘再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金涛与被执行人刘再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