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辉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辉南,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漳浦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江辉,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富杰,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辉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辉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辉南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吴辉南提出的上诉理由,其只是介绍洪某甲、洪某与方某甲认识,并没有参与经营假烟运输。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辉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4)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庄永明代理审判员林秀美代理审判员杨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曾少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