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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齐齐哈尔方利路金属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方利路金属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齐齐哈尔方利路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周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索娟,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经理。原告齐齐哈尔方利路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铁锋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方利路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志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泽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