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何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彬,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何彬被执行人李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佳在金融机构6210330613000922484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佳在金融机构621033061300092248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