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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27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X2190696-0。负责人吴勃,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汪龙,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