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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献龙、王玲与上诉人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献龙,王玲,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献龙,男。委托代理人王玲,系白献龙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军,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白献龙、王玲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献龙、王玲、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上诉人白献龙、王玲、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献龙、王玲、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白献龙、王玲共同负担50元、上诉人河南省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1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王 小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