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卢朝芳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初字第211号原告卢朝芳,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法定代表人何健,厅长。委托代理人刘姚,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夏扬,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第三人四川省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曹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宇,四川省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朝芳诉被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卢朝芳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俊峰代理审判员 栾秀芳人民陪审员 邱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