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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桂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李桂芳。申请人李桂芳申请宣告梅金付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梅金付,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梅金付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现处于植物人状态。为此,申请人李桂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梅金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武精司鉴字(2015)第05172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睁眼昏迷,神志不清,定向丧失,对任何刺激无反应,无情感反应。大小便失禁,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自主活动。不能说话,呼之不应,推之不动,问话不答,无法进行有效语言交流,无法进行任何精神活动内容的检查,意志丧失,无自知力。经鉴定,被申请人梅金付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颅脑外伤所致××(植物生存状态)”的诊断标准,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梅金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