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焦卫华与张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卫华,张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焦卫华。被告张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卫华与被告张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