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执字第77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东金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蔡文豪其他合同纠纷2013执77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广东金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蔡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执字第772-77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0号。负责人:李运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东金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金豪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文豪。被执行人:蔡文豪,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广东金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蔡文豪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广东金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的土地和房产。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莫某对以上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立案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提出先予分配执行款人民币41615493.42元的申请,并提供保证书保证。本院在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后,于2015年6月15日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发放先予分配执行款人民币41615493.42元,同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本案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时间长,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穗中法执字第772-7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饶田田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