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被执行人及景春。本院在执行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及景春物业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