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邓耀华与邱新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耀华,邱新洪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邓耀华,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被告邱新洪,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耀华诉被告邱新洪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邓耀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新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耀华撤回对被告邱新洪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邓耀华负担。审判员 陈茂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雄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