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邓某某,女,201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梨树县。法定代理人邓某甲,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凤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