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榆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邓某某,女,201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梨树县。法定代理人邓某甲,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凤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