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庆伟与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金XX,男,于1955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X,男,于1983年12月2日生,农民,汉族。申请执行人金XX与被执行人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法执字第220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集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