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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大荔公司与被告陕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简称某某大荔公司),住所地大荔县。企业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建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大荔公司与被告陕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建某公司人民币55339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大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53396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