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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51号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