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1民初678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甲,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朝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成某丙。2003年夏天被告因生活琐事将原告鼻骨打折,2015年农历6月1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今年农历2月3日傍晚,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10000元;4��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成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2、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有哪些,应如何分割。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2、修武县郇封派出所出具的表格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3、照片两张,证明2016年农历2月初3晚上,被告殴打原告,将原告头发揪掉,原告离开家至今的事实;4、被告给原告发的手机短信截屏,证明被告辱骂、殴打原告的事实;5、修武县妇联出具的法律援助受理意见书,证明被告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向妇联求助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客��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成某丙,周一至周五在学校住校,周六、日与原告居住。2016年3月11日,原、被告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并辱骂原告,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并辱骂原告,使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日渐淡化,且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自己婚姻极端不负责任,可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原告虽然提供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没有证据证明,且被告未到庭确认,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成某乙由原告常某某抚养,婚生子成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晓敏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6)豫082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一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