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轶男代理审判员 曹 杨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