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窦长坤与梅爱玲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长坤,梅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10号申请人:窦长坤,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铜山县。申请人:梅爱玲,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窦长坤、梅爱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窦长坤、梅爱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窦长坤自愿赔偿梅爱玲修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已履行完毕)。二、窦长坤与梅爱玲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