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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浩与张瑛、魏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张瑛,魏大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91-1号原告陈浩,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张瑛,女,汉族,1977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魏大伦,女,汉族,1945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张瑛、魏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魏大伦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201号2栋1单元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魏大伦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201号2栋1单元的房屋(房权证:兴文县2011字第******号)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财产转让手续,不得设置其他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一民 搜索“”